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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廉財字第 1010501506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法務部 98.05.25 法政字第 0981105200號函釋參照,港務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職務最高列等可認定係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至各分公司「副處長」是否可比照列相同官職等,則有討論空間,惟職務既均屬副主管,與上開函釋所定要件有別,自無庸辦理財產申報

主旨

有關 貴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暨各分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及副處長是否應辦理財產申報,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處 101 年 8 月 1 日政字第 1010901502 號函辦理。

二、按各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職務列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款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稱「主管」,係指依其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人員,是否支領主管加給在所不論,然副主管及任務編組之主管則未包括在內,有本部 98 年 5 月 25 日法政字第 0981105200 號函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依 貴處來文所附港務公司人力資源處之書面意見所示,該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其職務之最高列等可認定係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至各分公司「副處長」是否可比照列相同官職等,則有討論空間。惟該等職務既均屬副主管,與本部前開函釋所定要件有別,自無庸辦理財產申報。

正本

交通部政風處

副本

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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