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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019933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原服務機關所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主旨

關於貴會所詢「已離職之公務人員得否請求原服務機關刪除其任職時於政府施政計畫所載該員之個人資料」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2 年 9 月 24 日會管字第 1020023183 號書函。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之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是以,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其原服務機關所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該個人資料屬於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所定應公開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之一部分),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部 101 年 11 月21 日法律字第 10100622750 號函參照)。

正本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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