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1093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銓敘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銓敘部蒐集、處理或利用,自符合上述規定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協助貴部蒐集、處理及利用行政院以外機關之個人資料一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4 月 23 日部資一字第 1023682858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上開規定所稱「法定職務」係指於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本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款參照)。本件所引「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非屬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故尚難以其規定,認屬本法上開規定所稱之「法定職務」。合先敘明。

三、依前開說明,人事總處蒐集、處理及利用行政院以外機關之個人資料,如不在其法定職務範圍內,即不符本法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條第 1 項本文之規定。而貴部基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並執行貴部組織法第 7 條第 3 款所定職務必要範圍蒐集、處理及利用全國公務員之人事資料,應符合本法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規定。復依本法第 4 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故貴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貴部蒐集、處理或利用,自同貴部符合本法上開規定。至如貴部委託事項如有涉有公權力權限之移轉,宜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如未涉及公權力權限之移轉,自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另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 1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第 2 項本文)…」係指不相隸屬之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參陳敏著,行政法總論,7 版第 910 頁至第 911 頁;100 年 10 月3 日法律字第 1000019531 號函),旨揭事項是否屬人事總處職權範圍以及該總處是否僅係提供貴部臨時性、補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而屬行政協助?仍請貴部洽人事總處釐清。

正本

銓敘部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2035109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