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2026 號
要旨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對現職雇員以上人員,連續在司法機關服務至 102.12.31,並符合司法院獎勵所屬資深績優人員實施要點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等規定者,應舉報為 102 年資深績優人員
主旨
請依「司法院獎勵所屬資深績優人員實施要點」規定,舉報 102 年資深績優人員,並於 102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二)前函報本院,請 查照。
說明
一、符合舉報對象為本院暨所屬各機關現職雇員以上人員,連續在司法機關(包括前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服務至 102 年 12月底,合於旨揭要點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者。其中最後 3 年獎懲採計期間,係自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月 31 日止,函報本院請頒之人員,如於函報復始受懲瓶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功過得互相抵銷)之情事,請立即陳報本院。
二、填報表件如下(電子檔請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請傳送至該院承辦人)
(一)附表 1:102 年符合舉報為資深績優人員人數統計表(請臺灣高等法院彙報附表 1-1)
(二)附表 2:102 年符合舉報為資深績優人員名冊(請臺灣高等法院彙報附表 2-2)。
(三)附表 3:資深績優人員舉報表:請依附表 2 所列順序置放,以利審核。
三、各機關應依人事資料確實查核各機關人員服務資歷(證件自行查證後留存,毋須檢附),往年如有合於規定,尚未舉報者,請一併清查,嗣後如再有補報之情事,將依規定查明原因及責任。
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由該院彙報本院。
五、檢送旨揭實施要點、說明二所列表件(含附表 2 之填寫範例)各 l份。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含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含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含附件)、本院院長室(含附件)、本院副院長室(含附件)、本院秘書長室(含附件)、本院副秘書長室(含附件)、本院秘書處(含附件)、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含附件)、本院民事廳(含附件)、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處(含附件)、本院司法行政廳(含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含附件)、本院參事室(含附件)、本院人事處(含附件)、本院會計處(含附件)、本院統計處(含附件)、本院政風處(含附件)、本院公共關係室(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