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監察院對交通部就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對職業駕駛人加重處罰之調查意見疑義」之說明
主旨
關於監察院對貴部就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對職業駕駛人加重處罰之調查意見疑義,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11 月 13 日交路字第 1020037960 號函。 二、按「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貴部所擬分辦表調查意見(二)內容,係監察院函詢貴部「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無對惡性違規之職業駕駛人予以加重處罰?如無,原因為何?」因事涉上開條例現行規定之檢視、其立法政策及理由,宜請貴部本於職權予以檢討說明。又貴部若有法律具體適用之疑義,宜先請貴部之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後,敘明具體疑義內容及研析意見;如有立法之提議,並請檢附修正草案,再行賜函憑辦。 四、另本件係監察院就貴部主管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事項所提之調查意見,貴部將本部列為「分辦機關」,實為不妥,請予刪除,附此敘明。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