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14530 號
要旨
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任期擬酌予延長相關疑義涉及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審酌
主旨
屏東縣政府詢問有關該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任期擬酌予延長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10 月 25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25004441 號函。
二、旨揭疑義涉及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係屬貴管。另查為因應 99年 12 月 25 日臺北縣改制為直轄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作業需要,貴部曾於 99 年 2 月 26 日發布內授中民字第 0990721227 號令解釋直轄市、縣(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任期之相關問題,爰本件屏東縣政府所詢疑義,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屏東縣政府、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