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00960 號
要旨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參照,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見解,又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有疑義法條及疑點、各種疑見及得失分析、擬採見解及理由等事項,以利釋復
主旨
有關民眾詢問臺北市○○國中家長刊登霸凌案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3 年 1 月 3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243144700 號函辦理。
二、本件所詢事項涉及旨揭個案之事實認定,且按行政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爰有關貴局來函說明二所詢問題,仍請先釐清具體個案事實及有無相關法規並洽詢貴府法務局表示意見;如仍有適用法律之疑義,再請貴局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其得失分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併同貴府法務局之意見,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正本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