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0613 號
要旨
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6 條規定我方與香港或澳門司法之相互協助,得依互惠原則處理。故司法院亦同意基於此互惠原則,有關澳門法院請求協助代送民事案件文書,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調轉請法院辦理,而不另收送達費用
主旨
有關澳門法院(檢察院)請我方協助代為送達涉及國人之民事案件文書 1事,請轉知所屬依說明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103 年 1 月 6 日陸港字第 1029912639 號函辦理。
二、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6 條規定:「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司法之相互協助,得依互惠原則處理。」目前我方與澳門雖未簽署相關協議,惟旨揭事項,本院業同意基於互惠原則,由陸委會統一協調處理後,再轉請法院辦理,不另徵收送達費用。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