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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0613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6 條規定我方與香港或澳門司法之相互協助,得依互惠原則處理。故司法院亦同意基於此互惠原則,有關澳門法院請求協助代送民事案件文書,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調轉請法院辦理,而不另收送達費用

主旨

有關澳門法院(檢察院)請我方協助代為送達涉及國人之民事案件文書 1事,請轉知所屬依說明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103 年 1 月 6 日陸港字第 1029912639 號函辦理。

二、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6 條規定:「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司法之相互協助,得依互惠原則處理。」目前我方與澳門雖未簽署相關協議,惟旨揭事項,本院業同意基於互惠原則,由陸委會統一協調處理後,再轉請法院辦理,不另徵收送達費用。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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