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2307 號
要旨
越南司法機關向在我國之越南人民送達民事司法文書,得透過其所派駐於我國之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又因雙方司法互助範圍亦包括文書送達,故亦得由我國法院協助之。惟其請求協助送達之司法文書,應先翻譯為我國語文或英文,併同請求書寄交
主旨
貴部請本院就越南司法部所詢關於送達文書予在我國之越南人民表示意見1 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3 年 1 月 20 日法外字第 10306503250 號函。
二、越南司法機關欲送達民事司法文書予在我國之越南人民,依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 13 條規定,得透過其派駐我國之經濟文化辦事處送達。另依該協定第 1 條規定,臺越雙方在民事事項相互提供司法互助之範圍包括文書送達,且法院屬權責機關,故亦得由我方法院協助文書送達。又越方請求我方法院協助送達之司法文書,依該協定第 17 條第 2項規定,應翻譯為我方之語文或英文,連同請求書一併寄交。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