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304510350 號
要旨
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又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故律師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既以律師身分代理繼承人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律師公會
主旨
所詢律師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等相關問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3 年 2 月 20 日(103) 律聯字第 103039 號函轉貴律師 103 年 2 月 6 日申請書辦理。
二、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又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之指定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行職務之範疇,有本部 99 年 11 月 3 日法檢字第 0999046954 號函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貴律師所詢律師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既係以律師身分代理繼承人為法律行為,自屬上開律師執行職務之範疇,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正本
○○○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