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304510540 號
要旨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仍有律師倫理規範適用;又律師於受委任案件,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利益衝突疑義,宜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解釋
主旨
貴會函詢學習律師有無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3 年 2 月 11 日(103) 律聯字第 103032 號函轉貴會 103 年 1 月 21 日(103) 新律字第010 號函辦理。
二、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應評定為不合格。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16 條定有明文。是以,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仍有律師倫理規範之適用。
三、至於律師於受委任案件,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利益衝突之疑義,因律師倫理規範係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自宜由該會解釋。
正本
○○律師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