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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0482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如申請籌組之聯盟章程草案規定「推動司法改革,追求司法正義。」等任務,因法務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均為執行司法相關業務單位,應隨時受外界監督,倘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恐有角色矛盾與功能衝突疑慮,故不宜擔任

主旨

關於陳○○女士申請籌組「一邊一國行動聯盟」,擬將本部列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3 年 4 月 8 日台內團字第 1030116955 號函。

二、查本件「一邊一國行動聯盟」章程草案第 5 條規定:「本會之任務如下:…三、推動司法改革,追求司法正義。」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均為執行司法相關業務之單位,應隨時受外界之監督,倘本部擔任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恐有角色矛盾與功能衝突之疑慮。是以,本部不宜擔任該聯盟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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