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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1244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金融機構開戶得否列入未成年子女委託監護之事項,事涉民法第 1092 條得因特定事項委託監護規定之適用,仍宜以個案事實狀況,由法院判斷之

主旨

有關「金融機構開戶」是否宜列為未成年子女委託監護事項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3 年 4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1030144586 號函。

二、查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大法官釋字第 137、216、530 號解釋參照)。旨揭疑義涉及民法第 1092 條之解釋及適用,宜由法院於具體個案表示其見解;本院未便表示意見,亦礙難將相關函示檢送所屬參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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