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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30452018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如委託人委任係同一事(案)件,或雖非同一事(案)件,而有利用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時,所知悉其不利資訊者,皆不得受委託人之委任執行職務,以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律師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義務

主旨

有關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俟同一律師事務所之他律師受委託人之委任而執行職務,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大字第 1021231-L01 號函。二、查律師法第 26 條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律師之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之義務,是以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如委託人委任係同一事(案)件,或雖非同一事(案)件,而有利用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時,所知悉其不利之資訊者,皆不得受委託人之委任執行職務,本部 94 年 1 月 7 日法檢字第0930046519 號函及 101 年 12 月 22 日法檢字第 10104172480號函意旨參照。至於受委任之事件是否有上開同一事(案)件或實質關聯事(案)件之關係,則應視具體個案判斷之。

正本

○○○○○○事務所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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