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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30350325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法務部就「101.06.22 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是否適用於命令生效前已核發有執行(債權)憑證執行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本部 101 年 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是否適用於命令生效前已核發有執行(債權)憑證之執行案乙案,復如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3 年 4 月 23 日高市經發商字第 10331954600 號函。二、關於旨揭令示之適用,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意旨,凡於該令發布時,自行政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移送執行,經行政執行處(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自行政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尚未逾 10 年執行期間之行政執行事件適用之;換言之,倘於該令發布前,自行政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而確定者,及雖經行政執行處(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但自行政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10 年執行期間而確定行政執行事件,並不適用之。

正本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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