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三字第 1030014979 號
要旨
說明有關司法院實地訪查或考核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進行流程及配合辦理事項,另研擬意見調查表,以提供民眾更多元之反映意見管道
主旨
為利本院實地訪查或考核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下稱家事服務中心)運作情形,暨提供民眾反映意見多元管道,惠請辦理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為協助家事服務中心健全發展,已自 103 年 5 月起,陸續至各中心實地訪查或督導考核(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參照),以瞭解實際運作情形及需協助事項,暨本院補(捐)助經費之運用狀況,謹說明進行流程及惠請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將於預定訪查或考核時間一週前,通知家事服務中心所在法院(駐臺灣臺東、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之家事服務中心因案量不多或未收案,本年度不予訪查)到訪時間、人員及請協助事項(如是否派車接送等);法院接獲通知後,請協助辦理並轉知於中心服務之各單位。
(二)經地方政府委託於中心提供社政服務之民間團體(下稱民間團體),已受本院補(捐)助者,請填具附表 1「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服務概況調查表」,於預定考核時間前免備文逕傳送([email protected]) 或傳真本院,並得準備相關書面資料,以供實地督導考核時比對審核。
(三)本院到各中心後,將實地瞭解或考核附表 1 所列事項;未受本院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其他服務之單位,得以口頭或書面簡介等方式,說明業務辦理情形供參。
(四)法院、民間團體或其他提供服務之單位,如對家事服務中心之運作有具體建議、意見或需協助事項,得口頭說明或提出書面,以利參處。
二、為提供民眾對家事服務中心服務品質、流程及運作情形更多元之反映意見管道,本院已研擬附表 2「民眾對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服務品質意見調查表」,請各法院放置於適當處所供民眾填寫收回,並辦理如下:
(一)指派專人處理意見調查表反應之意見,認有即時處理之必要者,應即函請權責單位妥處,並副知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二)按月彙整附表 2 反應之意見,填載附件「○○市(縣)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年○月份服務品質意見調查統計表」(已置於司法院內網/表格檔案下載/常用表格),於次月 10 日前逕送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備查。
三、附表 1、附表 2 均已置於本院網站/下載中心(http://www.judicial.gov.tw/) 供下載使用,亦可至本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判解函釋/點選「行政函釋」並輸入上開各表名稱查詢下載(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財團法人現○婦女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勵○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伊○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團法人臺南市女○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宜蘭縣溫○家庭促進協會、中華民國新○性聯合會、雲林縣百○草希望家庭協會、財團法人雲林縣雲○基金會、財團法人彰化縣真○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雙○基金會、社團法人桃園縣拾○關懷服務協會、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含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含附件)、新北市政府(含附件)、臺中市政府(含附件)、臺南市政府(含附件)、高雄市政府(含附件)、桃園縣政府(含附件)、新竹縣政府(含附件)、新竹市政府(含附件)、苗栗縣政府(含附件)、南投縣政府(含附件)、彰化縣政府(含附件)、雲林縣政府(含附件)、嘉義縣政府(含附件)、嘉義市政府(含附件)、屏東縣政府(含附件)、臺東縣政府(含附件)、花蓮縣政府(含附件)、宜蘭縣政府(含附件)、基隆市政府(含附件)、澎湖縣政府(含附件)、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含附件)、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