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30350670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建置中古車重大資訊揭露平台,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以及是否屬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增進公共利益』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建置中古車重大資訊揭露平台,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以及是否屬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增進公共利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2 年 8 月 23 日府授法消字第 1020153908 號函。
二、關於類此案件,本部業以 100 年 12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0000036690 號書函、102 年 7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203507180 號函、102 年 8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203508840 號函釋在案,爰檢附本部上開函影本各 1 份(如附件),惠請貴府參照。另貴府來函所述中古車重大資訊查詢系統之建置一節,除車牌號碼、里程數及重大事故紀錄外,是否尚有其他得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如涉及個人資料時,所提供查詢之對象、事由及必要性為何?以及相關機關之作業流程為何?均待釐清,且涉及經濟部、交通部等消費者保護法主管機關所管事項,仍請貴府先洽請經濟部、交通部等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正本
臺中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