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4736 號
要旨
有關父母委託他人監護未成年子女之戶籍登記、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理保險金等事項,法院就此進行調解及成立,屬審判事項,不受機關釋示之行政命令所拘束。又可否據法院調解筆錄辦理登記,仍應由法官就個案事實加以判斷
主旨
所詢有關民眾提憑法院調解筆錄,辦理委託監護登記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3 年 5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1030172452 號函。
二、關於法院就父母委託他人監護未成年子女之戶籍登記、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理保險金等事項之調解及成立,事涉民法第1092 條之法律解釋及適用,屬審判核心事項,法院就個案所表示之見解,並不受各機關依其職掌就該條規定所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所拘束,本院 103 年 4 月 29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1244 號秘書長函仍請參照。
三、又戶政機關可否據載有上開事項之法院調解筆錄辦理登記,尚請本諸權責卓酌。若有爭執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法訴請法院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判斷。基於尊重審判獨立之精神及各機關權責,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