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30057592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參照,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辦理「機構別各該院所之醫療品質資訊公開」除該資訊公開會併同公布特定生存自然人資料而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否則如該資訊公開範圍僅屬醫療機構業務統計資料,尚無該法適用

主旨

有關貴協會詢問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為辦理「機構別之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其資料蒐集及利用之目的不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 103 年 5 月 26 日台社醫協字第 10309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條之規定,其所保護之個人資料僅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資料,而不及於醫療機構之資料。準此,旨揭所詢健保署為辦理「機構別各該院所之醫療品質資訊公開」除該資訊公開會併同公布特定生存自然人之資料而有適用個資法(即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第 9 條之意旨),否則倘該資訊公開範圍僅屬醫療機構之業務統計資料,尚無個資法之適用,合先敘明。是以,貴協會來函說明一所指醫療院所為個資法所稱當事人,應有所誤會。

三、至來函說明二所述,貴協會質疑健保署將「機構別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其來源為特約機構之申報資料,有無經上開醫療機構之同意乙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第 2 條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因係衛生福利部之權責,本部已另移請該部卓處。

四、另來函說明三所詢問題,如有涉及個資法適用範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進入該非公務機關檢查或要求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個資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至於來函說明四所詢得不適用個資法之豁免條款為何乙節,個資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第 1 款);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第 2款)。」可資參照。

正本

○○○○○○協會

副本

衛生福利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決字第 10300575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