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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030035663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公告增列「2-(4-溴-2,5- 二甲氧基苯基)-N- (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為第三級毒品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2-(4-溴-2,5- 二甲氧基苯基)-N- (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2,5-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NBOMe)」為第三級毒品。

二、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三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 鹽類 Salts)┌─────────────────────────┬────┐│品項 │備註 │├─────────────────────────┼────┤│41 2-(4-溴-2,5- 二甲氧基苯基)-N- (2-甲氧基苯甲│本項新增││ 基)乙胺(2-(4-bromo-2,5-dimethoxyphenyl)-N-│ ││ [(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 │ ││ NBOM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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