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0736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貸款補助實施計畫」之意見說明
主旨
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貸款補助實施計畫』,請鑒核」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鈞院 103 年 6 月 13 日院臺榮議字第 1030034986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下稱本條例)就「國軍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其應享權益」之事項為規範,惟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未包含旨揭創業貸款補助事項,依上開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意旨,此倘若非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固無須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但仍應注意旨揭實施計畫規定之相關事項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例如經費支出等,是否符合預算法或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相關規定。
三、次按旨揭實施計畫其中五、補助方式(四)「本會及所屬機關得派員訪視申請創業補助者之經營情形,經發現有轉讓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者,則不予補助。」部分,倘係於核發補助金後,始發現有轉讓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則應如何處理,建請一併考量。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