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07720 號
要旨
科技部審查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11 點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財產運用目前尚無統一之禁止或限制規定,應視各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與相關法規規定、用途是否符合其設立目的與業務範圍、有無損及設立基金以及有無影響該財團法人後續公益目的達成等方面而決定,而依上述規定及基金會捐助章程規定,該會基金非經董事會決議及國科會許可,不得動用或處分,其申請辦理基金投資疑義,宜由主管機關權責審酌之
主旨
有關貴部主管財團法人○○○○○紀念基金會(下稱該基金會)申請辦理基金投資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 年 6 月 6 日科部綜字第 1030040415 號函。
二、關於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我國目前尚無統一之禁止或限制規定,應視各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與相關法規之規定、用途是否符合其設立目的與業務範圍、有無損及設立基金以及有無影響該財團法人後續公益目的之達成等方面而決定(本部 96 年 8 月 17 日法律字第 0960029741 號函參照)。按貴部審查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11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動用或處分,應經捐助章程明訂董事會得決議動用或處分,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另按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該會基金非經董事會決議及國科會許可,不得動用或處分。準此,有關本件疑義,仍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後本於權責審酌之。
三、另按財團法人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有關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財團法人法草案之規定僅提供參酌,尚不得逕為援用(尤其涉及限制人民權利部分),併此敘明。
正本
科技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