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20002526 號
要旨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時間及效力適用,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近見解,其原行政懲處處分,於該會為實體議決後失其效力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教育部國民及學期教育署 102 年 10 月 2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20105673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時間及效力適用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按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依本會最近之見解,認為其原行政懲處處分,於本會為實體議決後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