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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30020174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至國家文官學院訪問研究之內容,與實任法官從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不同,故按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學者及司法官訪問研究作業要點第 9點規定所繳交之訪問研究成果,尚不得作為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報告

主旨

有關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學者及司法官訪問研究作業要點與法官進修考察辦法之適用相關疑義 1 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03 年 5 月 23 日秘台人三字第 1030014152 號函轉旨揭作業要點,其中第 3 點規定:「至本學院訪問研究之學者及司法官,其工作內容為協助本學院進行公務人員培訓制度、法規之研究或公務人員培訓技術、課程之研發。」及第 9 點規定:「訪問研究成果所有權屬本學院所有;研究成果應加註本學院名稱,如對外發表,應經本學院同意。」

二、旨揭作業要點第 3 點所訂至國家文官學院訪問研究之工作內容,與法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實任法官從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限於「與『司法業務』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之規定未盡相符,無從採計為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時數。爰依旨揭作業要點第 9 點繳交之訪問研究成果,無法作為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研究報告,請提醒欲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實任法官知悉。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法官學院、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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