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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決字第 1030013044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3 年 07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民法第 1063 條、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參照,現行民法為維持家庭生活和諧、婚姻關係安定,確保子女權益,及夫妻正常婚姻生活,根據社會通念與婚姻規範,並為避免父母子女關係舉證困難,設有婚生推定規定;又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故上述相關規定仍有存在及維持之必要

主旨

有關建請修正民法第 1065 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3 年 7 月 2 日台內戶字第 103019606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 1 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 2 項)」民法為維持家庭生活之和諧、婚姻關係之安定,確保子女之權益,及夫妻正常婚姻生活,乃根據社會通念與婚姻規範,並為避免父母子女關係舉證之困難,故設有上開婚生推定之規定(林秀雄,親屬法講義,100 年 7 月初版第 1 刷,第 221-223 頁參照)。又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有關:「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乙節,本部 103 年 6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10303507150 號函亦已敘明在案,是以,現行民法婚生推定及婚生否認制度之相關規定,仍有存在及維持之必要。至於貴部來函所述相關事例,本部將錄供修法之參考。 三、另有關來函說明二(二)、(三)之事例,尚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建請貴部徵詢該法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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