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01268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臺北車站(A1)工程用地奉准有償撥用及先行使用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 190-2 地號國有土地持分 1/2 案,請專案核定先行核給土地使用同意書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交通部函,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臺北車站(A1)工程用地奉准有償撥用及先行使用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 190-2 地號國有土地持分 1/2 案,請專案核定先行核給土地使用同意書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3 年 6 月 26 日發國字第 1030012435 號函。
二、按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 10 點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或未登記國有不動產,如確因軍事需要或其他緊急情況,於敘明理由併同申請撥用案,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函轉國產局審查。其屬國產局管理者,由國產局審核同意後,得先行使用;非國產局管理者,其先行使用,於核准撥用時同意之。(第 1 項)前項先行使用為有償撥用者,應先預繳價款或分期付款第一期價款。(第 2項)」另按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申撥機關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 10 點規定申請先行使用撥用之不動產,經核定後,由分署、辦事處發給使用同意書。但有償撥用者,除專案核定處理方式外,於預繳全部價款或分期付款第一期價款後,發給使用同意書。」本案業經行政院 103 年 3 月 19 日院授財產公字第10300068460 號函臺北市政府核准有償撥用,並敘明於預繳價款後,同意先行使用。
三、至於臺北市捷運工程局 103 年 4 月 22 日函略以,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下稱高鐵局)需至 104 年 4 月始能將本案所需有償撥用持分土地價款新台幣 13 億餘元撥交該局,且本路段建設經費係由高鐵局負擔,非屬臺北市政府應編列預算範疇,該局無由取得民意機關之同意文件。又本案如未能繳納土地價款於 103 年 5 月底前取得土地同意使用等權利證明文件,無法據以申辦取得特種建築物許可,將延宕通車時程云云,上述情形是否納入行政院專案核定先行核給土地使用同意書之考量?有無必要設定條件以確保日後土地價款之撥交?此涉及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之解釋適用及執行技術,本部尊重法規主管機關財政部本於權責之審酌與判斷。
正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