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1030139555 號
要旨
修正「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主旨
修正「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現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7-3 攔所列「對人權之影響」項目,所需進行之評估範圍不僅廣泛,且須具備一定之專業知能,如僅由法制人員復核,對人權之影響評估尚未臻完善。本院為強化研擬法案對人權之影響評估作業,提高評估結果之可信度,爰建立法案對人權之影響專人評估機制,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修正檢視表:於拾、「法制單位復核」欄位,增列「10-3 對人權之影響」,並增列「已由法規會具人權專長委員、曾受人權教育訓練之參事、其他高階人員或委請之人權學者專家檢視」之勾選項目;原 10-3 「訂修程序」移列為 10-4。
(二)加強人權教育訓練: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辦理人權教育訓練,並提高各部會法制人員及參事等高階人員之參與比例。
二、各機關辦理前開專人評估機制,為避免延宕,務請妥為規劃程序,儘量以平行檢視或限期完成檢視等方式為之。
三、旨揭檢視表於本院全球資訊網「資訊與服務」項下及本院性別平等會性別主流化專區(網址:http://www.gec.ey.gov.tw/)提供電子檔下載
四、檢送修正「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1 份。
正本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科技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本
綜合業務處、內政衛福勞動處、外交國防法務處、交通環境資源處、財政主計金融處、經濟能源農業處、教育科學文化處、消費者保護處、性別平等處、災害防救辦公室(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