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11700 號
要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係就國防部原屬「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組織調整事項所為特別規定,故關於該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後,不願隨同移轉人員慰助金及資遺費事項,該設置條例既設有規定,即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主旨
關於貴總處函轉國防部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不願隨同移轉聘雇人員慰助金及資遺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3 年 9 月 25 日主基綜字第 1030054079 號書函。
二、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定有明文,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本件「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係規範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進行組織調整之一般性原則,其中就聘雇人員之薪俸、各項法定待遇等事項係採取原則性規定,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係就國防部原屬「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組織調整事項所為特別之規定,是關於該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後,不願隨同移轉人員之慰助金及資遺費事項,該設置條例既設有規定,即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正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