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11930 號
要旨
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預算法為政府預算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相關規定,與該條第 8 項規定事項不同,且該條例並未排除預算法相關規定,故民眾依該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購回土地,仍有預算法規定適用
主旨
關於金門縣政府函詢辦理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有關民眾購回土地事宜,有無排除預算法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 年 10 月 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6652037 號函。
二、按特別法固應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惟特別法未規定之事項,仍有普通法之適用。又依來函所述,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8 項規定,依同條第 1 項申請購回土地,不受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第 53 條、土地法第 25 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第 33 條、第 35 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而預算法係為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之相關規定,與上開相關規定事項不同,且上開條例並未排除預算法相關規定。準此,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1項規定申請購回土地,仍有預算法規定之適用。另行政院主計總處103 年 9 月 9 日主預督字第 1030102204 號書函,亦同此意旨。故本件來函說明五貴部認「該處分土地收入,似宜依現行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