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33024 號
要旨
法院送達家事事件文書時,有關當事人係新移民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如其送達處所不明,應命他造查址並提供最新戶籍資料,並得向衛生福利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機關查詢。
主旨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文書之送達時,請注意說明所示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頃據外界反應,新移民或家庭暴力被害人為家事事件之一造當事人時,常發生因其返回母國處理事務或居住於庇護所等,致未收到開庭通知或裁判書,而無法及時維護其訴訟及身分權益等情形。
二、為避免家事事件當事人一造因「送達住所不明」等原因致未收到開庭通知,及便利不諳國語之新移民、外籍人士瞭解訴訟文書之內容,本院前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6818 號秘書長函提示相關注意事項(如附件),仍請參照辦理。如確知送達處所不明之當事人為新移民或家庭暴力被害人時,除命他造查址及提供最新戶籍資料外,必要時,亦得向衛生福利部之婦幼保護系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查詢,以保障其權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含附件)、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含附件)、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含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請載於法學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6818 號
主旨
法院送達家事事件文書時,如有當事人兩造住居所相同等情形,請注意說明所示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頃據外界反應,家事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新移民時,常有因「送達住所不明」未收到開庭通知,或不瞭解文書內容,致無法維護其權益之情形。
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暨營造友善司法環境,法院送達家事事件文書時,請切實依相關法令(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第 97 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法院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點暨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9點等參照)規定辦理,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兩造送達之處所相同時,應分別送達之,並於交付郵寄信封上註明「限本人親收」,或「不得由○○○(他造當事人姓名)或其受僱人、同居人代收」之文字,以提醒郵務人員注意。(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甲、第一、二審共同注意部分/肆、訴訟文書之送達【以下簡稱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甲、肆】、第 37 點;法院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點)
(二)收受已完成送達之送達證書,應即檢查送達程序形式上是否合法,必要時並查閱卷證資料,有不合法情形者,應速重行送達或以其他適宜方法補正。(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甲、肆、第 45 點)
(三)寄存送達,應以受送達人實際居住於送達處所始生效力,依卷證資料如已變更,該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縱令戶籍登記尚未遷移,仍不得於該處所為送達。(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甲、肆、第 46 點)
(四)訴訟文書因無法送達而退回者,應即查明原因後重行送達;但查閱卷證資料後,送達處所仍不明者,應陳報法官核辦。(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甲、肆、第 49 點)
(五)當事人無法送達,法官批示查報新址者,如係被告(或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應通知原告(或聲請人),限期查報新址,或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法人登記資料)再行送達或聲請公示送達;如係原告(或聲請人)或曾受送達之被告(或相對人)處所不明,並得依職權調取戶役政資料或法人登記資料。(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甲、肆、第 50 點)
(六)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9 點)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載於法學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