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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030070285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公告增列「2-苯基乙醯基乙腈」、「苯基丙酮)」及「去甲羥嗎啡酮」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2-苯基乙醯基乙腈(alpha-Acetylphenylacetonitrile、APAAN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二、增列「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三、增列「去甲羥嗎啡酮(Noroxymorphon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四、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四第四級毒品(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 、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 鹽類Salts)┌─────────────────────────┬────┐│品項 │備註 │├─────────────────────────┼────┤│毒品先驅原料 │本 3 項││10 2-苯基乙醯基乙腈(alpha- │新增 ││ Acetylphenylacetonitrile、APAAN) │ ││11 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 │ ││12 去甲羥嗎啡酮(Noroxymorpho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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