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304553100 號
要旨
律師受聘為法律顧問,在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轄區內出席調解會、訴願、勞資、消費者保護等會議,如在會議中接受當事人諮詢或處理具體法律事務,即屬在當地執行律師職務,自須加入該地律師公會
主旨
所詢律師受當事人聘任為法律顧問,於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轄區內出席調解會、訴願、勞資、消費者保護等會議,有無律師法第 11 條及第 21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律師 103 年 9 月 3 日 103 元盈禹字第 20140903 號函。二、律師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法第 11 條及第 21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執行職務所在地」係指律師個人提供法律服務之地點為其執行職務所在地,此有本部 97 年 6 月 2 日法檢字第 0970017271 號函可資參照。準此,律師受當事人聘任為法律顧問,而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即在轄區內出席調解會、訴願、勞資、消費者保護等會議,如有在會議中接受當事人諮詢或為其處理具體法律事務,即屬在當地執行律師職務,自須加入該地之律師公會。
正本
○○○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