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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1515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檢察機關為通知刑事案件偵查結果所為起訴、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偵查結果公告,係因執行刑事偵查所生後續相關事務,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列「刑事偵查」(代號 025)特定目的範圍,又檢察機關掌理檢察行政監督事項,係廣義司法行政事項,應屬所列「其他司法行政」(代號 174)特定目的範圍

主旨

有關檢察(行政)機關公告偵查結果,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列「刑事偵查」(代號 025)或「其他司法行政」(代號 174)等特定目的之範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3 年 12 月 4 日一二審發言人會議主席指示事項辦理。

二、按檢察機關為通知刑事案件偵查結果所為起訴、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偵查結果公告(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8 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0 條規定參照),係因執行刑事偵查所生後續相關事務,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列「刑事偵查」(代號 025)之特定目的範圍。又檢察機關掌理上開檢察行政之監督事項,係廣義司法行政事項(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意旨及本部組織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參照),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列「其他司法行政」(代號 174)之特定目的範圍。

正本

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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