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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3035125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信託法第 85 條、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民眾申請設立文化公益信託係以受託人申請時信託財產額度是否達 3000 萬元以上為標準,區分中央及地方政府就文化公益信託管轄權;又後續信託財產總額如累積超過該標準,能否移轉中央主管機關管轄無明文規定,而基於落實分級管理,似非法所不許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釋疑民眾申請設立文化公益信託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1. 一、復貴部 103 年 11 月 7 日文綜字第 10330299042 號書函。
  2. 二、按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貴部依上開授權訂定之「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 條規定:「受託人申請文化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其為法人者,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但信託財產在一定金額以上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第 1 項)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 項)」又依貴部所訂「申請設立文化公益信託須知」第 1 點但書規定:「但信託財產在一定金額以上者(三仟萬元以上),向文化部提出。」係以受託人申請時之信託財產額度是否達 3000 萬元以上為標準,區分中央及地方政府就文化公益信託之管轄權。來函說明三所詢後續信託財產總額若累積超過 3000 萬元,能否移轉至中央主管機關管轄,亦即改隸主管機關乙節,信託法及上開辦法並無明文規定,基於落實分級管理,似非法所不許,然因改隸涉及主管機關之變更,應踐行之相關程序為何,宜由貴部於上開辦法明定,俾資遵循。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3035125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信託法第 85 條、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 條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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