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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1527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法務部就「災害應變時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問答草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函詢「災害應變時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問答草案」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 103 年 12 月 10 日院臺忠字第 1030156685 號函。

二、旨揭草案,本部敬表同意。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應注意其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平。有關草案 A5 及 A6 部分,基於上開比例原則之考量,本部建議文字修正如下:

(一)A5:2.「... 可於技術面再考量。如經審認確有公開相關個人資料之必要,應以最少範圍之個人資料為宜。」

(二)A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尚無不可。至於擬公開或提供之個人資料內容,因涉及個人資料利用是否合於比例原則之具體個案判斷,如經審認確有提供相關資料之必要,仍以最少範圍之個人資料為宜。」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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