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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210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臺灣軍中受難者家屬權益促進會」,依其章程草案規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與法務部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不宜擔任該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陳○○先生等申請籌組「臺灣軍中受難者家屬權益促進會」,擬將本部列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2 月 6 日台內團字第 1030331419 號函。

二、本件「臺灣軍中受難者家屬權益促進會」,依其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之宗旨及任務觀之,係以推動平反在臺灣軍中發生的各種冤、假、錯案,維護受難者家屬的權益,促進國軍以現代化、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並協助推動軍中不當管教申訴管道的暢通,使國軍發揮維護國家安全之基本職能為主,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故本部不宜擔任該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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