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40004995 號
要旨
檢送「司法院 104 年度『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包括申請前提、費用支付年度、申請及撥付流程、已正常支出款項之結報、餘款之結報等事項
主旨
檢送本院 104 年度「支援所屬機關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 1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鑑於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編列之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不足之情形,爰本院 104 年度編列旨揭經費計新臺幣 200 萬元,請撙節運用。
二、本(104) 年度核撥支援款之原則如下:
(一)申請案件所安置之機構,應符合地方(少年)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2 點及第 3 點規定(本院 100 年 9 月 28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00023343 號函參照)。
(二)各法院 104 年度自行編列之「少年事件處理」全部預算,不足以支應該年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將兒童或少年裁定交付適當機構安置輔導所需執行費用,始得向本院申請支援款。
(三)本年度支援款僅支付經核准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之案件,至該案件 105 年度所需費用,仍由各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四)103 年度以前經本院核准支援之案件,目前仍繼續執行安置輔導處分者,其所需費用不得向本院申請支援,應由各法院年度預算支應(司法院 98、99、100、101、102 及 103 年度之「支援所屬機關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第 2 點參照)。
(五)其他申請、撥付及結報程序詳如附件。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會計處(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 104 年度「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
一、申請前提:
(一)各法院 104 年度自行編列之「少年事件處理」全部預算,已不足以支應該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將兒童或少年裁定交付適當機構安置輔導時,該年度所需之執行費用。
(二)申請案件所安置之機構,應符合地方(少年)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2 點及第 3 點規定。
(三)103 年度以前經司法院(下稱本院)核准支援之案件,目前仍繼續執行安置輔導處分者,其所需費用不得向本院申請支付,應由各法院年度預算支應(本院 98、99、100、101、102 及 103 年度之「支援所屬機關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第2 點參照)。
二、費用支付年度:僅支付經本院核准案件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之費用,該案件 105 年度起所需費用,仍由各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三、申請及撥付流程:
(一)逐案填具「安置輔導支援款申請表」暨「申請安置輔導支援款明細表」(附表 1、2) ,並檢附:
(1)裁定書及交付安置輔導執行書影本。
(2)與各安置機構簽訂之合約書影本。
(3)安置機構之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各法院會計室出具之 104 年度「少年事件處理」計畫預估支用情形表及「給養費」預估支用情形表(附表 3、4) 。
(二)本院審查通過,辦理預借撥付該案 104 年度執行所需之金額。
四、已正常支出款項之結報:接受支援款之法院,應分別於 104 年 7月 1 日、10 月 1 日、105 年 1 月 1 日前檢送安置機構開立之收據正本(並請各院先行完成支出憑證黏貼核章程序)送達本院辦理結報。
五、餘款之結報:除前點正常支出之剩餘款外,受支援款之案件如遇有裁定免除、停止、撤銷安置,或有因少年逃離機構暫停、減少付費或其他原因而有餘額時,法院應分於 104 年 10 月 1 日、105 年 1月 1 日前將餘額款項以支票繳還本院,支票抬頭請開立「司法院」(以上應繳回之款項,如屆年度結束請於 105 年 1 月 1 日前繳回),並提出該案件已支用部分檢據(並請各院先行完成支出憑證黏貼核章程序)及填載少年安置輔導案件「給養費」餘款結報情形表、安置輔導執行費用核銷統計表(附表 5、6) 送本院辦理結報。
六、本院支援款項應專款專用於經核准案件之安置輔導執行費用,若有餘款須繳回本院。本院審核結報相關單據認有不符或欠缺時,得交由結報法院補正之,如未能補正,該院應繳還相關款項。
七、未經本院審查通過或 104 年度統籌編列支援款不足支應時,應由各法院自行負擔相關案件所需之執行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