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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301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民眾申請籌組「中華民國戒癮解毒總會」,擬將法務部列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該會宗旨與任務與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聯,故法務部不宜擔任該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康○○君等申請籌組「中華民國戒癮解毒總會」,擬將本部列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2 月 17 日台內團字第 1040002224 號函。

二、自「中華民國戒癮解毒總會」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5 條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會主要係為協助物質濫用者恢復健康人生,促進我國成為無癮害國家,為物質濫用之癮害者提供戒癮治療、解毒課程、諮商輔導與職能就業、提供物質濫用者之受害家庭成長課程及諮商輔導、辦理反毒與反物質濫用之宣導活動、研討會與科學研究活動、推動相關法令之修法等事項。所謂「物質濫用」定義非常廣泛,包含濫用菸、酒或檳榔、藥物濫用及非法施用毒品等行為,該會所服務對象更涵蓋社會上所有物質濫用者,而非僅侷限於矯正機關內之收容人,與本部矯正署主管之犯罪矯正業務,辦理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管理、教化輔導、作業技訓、衛生醫療等顯然有別。

三、另查該會章程草案第 5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所定之戒癮治療、解毒課程、諮商輔導及成長課程等,係屬衛生福利部主管業務,職能就業則為勞動部主管業務,各直轄市、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前揭業務之上級督導機關分為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又我國拒毒預防宣導工作係由教育部統整。另以「財團法人台灣成癮科學學會」為例,其宗旨及任務與該會相近,而台灣成癮科學學會章程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

四、綜上,該會之宗旨與任務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聯,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法務部矯正署、本部檢察司、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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