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3040 號
要旨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民眾申請籌組「無毒世界推廣協會」,擬將法務部列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該會宗旨與任務與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聯,故法務部不宜擔任該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莊○○君等申請籌組「無毒世界推廣協會」,擬將本部列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2 月 25 日台內團字第 1040002509 號函。
二、自該會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5 條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會主要係為舉辦各類反毒公益宣導活動、促進與支持反毒研究與工作資源、建立反毒宣導網絡、辦理反毒工作師資培訓及資源整合等事項,所服務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而非僅侷限於矯正機關內之收容人,與本部矯正署主管犯罪矯正業務,辦理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管理、教化輔導、作業技訓、衛生醫療等顯然有別。
三、又我國拒毒預防宣導工作係由教育部統整,該會之宗旨與任務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聯,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本件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法務部矯正署、本部檢察司、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