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3250 號
要旨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參照,申請籌組設立之「中華財經法律教育推廣協會」,依該協會章程草案規定觀之,該協會係以提供理財、經濟與金融及法律多元學習管道等為宗旨,與法務部主管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尚無直接相關,故不宜擔任該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中華財經法律教育推廣協會」申請籌組設立,是否宜由本部擔任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3 月 26 日台內團字第 1040015116 號函。
二、依旨揭協會章程草案第 2 條、第 5 條規定觀之,該協會係以提供理財、經濟與金融及法律多元學習管道,培訓人才,推廣正確觀念,建構相關學習、資源整合與交流平台,促進社會大眾有正確理財、經濟與金融及法律觀念與知識為宗旨,舉辦理財、經濟與金融及法律相關講座、協助各級學校進行相關教育推廣、協助企業團體進行員工教育訓練、規劃有關教材資源等為任務,與本部主管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尚無直接相關,故本部不宜擔任該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該章程草案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