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3790 號
要旨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民眾申請籌組「台灣亞太國際溫泉旅遊協會」,依該會章程草案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會主要係為推動台灣溫泉產業國際化發展等事項,其中有關辦理國內外訴訟調解資料蒐集彙整部分,僅在從事溫泉休閒旅遊相關產業研究資料彙整,與法務部掌理鄉鎮市調解及仲裁業務指導及監督顯屬有別,亦與法務部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聯,故法務部不宜擔任該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周○○女士等申請籌組「台灣亞太國際溫泉旅遊協會」,擬將本部列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3 月 26 日台內團字第 1040014767 號函。
二、依該會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5 條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會主要係為推動台灣溫泉產業國際化發展,促進溫泉、休閒旅館(含民宿)、養生餐飲、樂活健康相關產業團體與人員之結合與交流,辦理溫泉休閒旅遊相關產業之國際商情調查、統計、研究發展、國內外訴訟調解資料蒐集彙整、培訓研討、國際參訪及參展等事項,其中有關辦理國內外訴訟調解資料蒐集彙整一節,僅在從事溫泉休閒旅遊相關產業研究資料之彙整,與本部掌理鄉鎮市調解及仲裁業務之指導及監督顯屬有別,亦與本部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聯,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該會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