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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378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民眾請籌組「中華新世代交流協會」,主要為辦理兩岸及國際間各項發展議題全方位交流活動等,與法務部辦理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聯,故不宜擔任該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張○○君等申請籌組「中華新世代交流協會」,擬將本部列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3 月 19 日台內團字第 1040019949 號函。

二、依該會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5 條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會主要係為辦理兩岸及國際間各項發展議題之全方位交流活動,透過交流活動提出新世代人們省思議題,塑造多元寬廣之對話空間,建構未來中華民族多元理性、民主進步的和諧社會等事項,與本部辦理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聯,故本部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於該會章程草案之條文內容,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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