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12215 號
要旨
重申法院辦理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事件之裁判書,應通知主管機關。並修正收養相關事件裁定參考例稿,供查詢使用
主旨
請督促所屬切實辦理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事件之裁判書通知主管機關事宜,以維兒童及少年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頃據地方政府反應,部分法院有漏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聲請時之通知事宜,致主管機關無法進行後續之必要訪視或其他處置;另建請於收養相關裁定中增列上開條文規定,以利民眾瞭解並強化配合後續訪視輔導之意願(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4 年 3 月 6 日「地方政府辦理收出養特殊個案處理機制暨法院交查收養追蹤輔導案件處理規範研商會議」之決議參照)。
二、為維兒童及少年權益,本院已修正收養相關事件裁定參考例稿共 15件,置於第一、二審民事審判系統及法官審判系統單機版內之共用例稿供參,亦可至本院內網查詢(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家事業務專區/家事裁判參考例稿/三、收養)。有關通知作業部分,本院 102年 4 月 15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9924 號秘書長函已說明(如後附),法院可依「收養案件通報內政部兒童局系統操作手冊」,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被收養人為兒童及少年之收養相關事件(包含認可收養、駁回收養聲請、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等事件)之裁判書通知事宜,請再轉知所屬注意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9924 號
主旨
法院依法通知或提供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之裁判書時,請自文到之日起,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又依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8 目及第 4 條規定,法院亦應提供收出養資訊予中央主管機關。
二、為便利法院作業,本院已與內政部(兒童局)研定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上開通知及資料提供事宜,系統經雙方測試已可正常運作。爰請各法院自文到之日起,對被收養人為兒童及少年之收養相關事件裁判書(包含認可收養、駁回收養聲請、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等事件),依「收養案件通報內政部兒童局系統操作手冊」(如附件)辦理通知及提供資料予主管機關事宜。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兒童局、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