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規定參照,如新修正裁罰參考表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變更,始適用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如新修正裁罰參考表係對納稅義務人為「不利」之變更,依該規定反面解釋,並考量裁罰參考表實質上亦構成處罰整體法規範之一部,即不適用於應裁處而未裁處或已裁處而尚未確定等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
主旨
有關貴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罰參考表)變更時,對於應裁處而未裁處之罰鍰及已裁處尚未確定案件,有無變更後更不利裁罰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3 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541830 號函。 二、按本部 97 年 2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60043586 號函係在說明屬行政規則性質之裁罰基準,無法律變更「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故縱使「裁處前」之裁罰基準較「裁處時」之裁罰基準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裁罰機關仍應依據新修正(即裁處時)之裁罰基準為裁罰(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876 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惟 100 年 11 月 23 日增訂之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第 4 項,已就旨揭裁罰參考表變更時,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應如何適用裁罰予以明文,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次按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準此,解釋及適用上似應認為,新修正之裁罰參考表若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變更,始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若新修正之裁罰參考表係對納稅義務人為「不利」之變更,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並考量裁罰參考表實質上亦構成處罰整體法規範之一部,即不適用於應裁處而未裁處或已裁處而尚未確定等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陳清秀著,行政罰法,2014 年 9 月二版一刷,第 68 頁,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56 號判決參照)。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