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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592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如人民申請籌組協會,就該會章程草案宗旨及任務觀之,係以提供國際藝術交流工作者相關資源服務與保障、整合國際藝術交流環境現有資源等事宜為主,與法務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相關,故不宜擔任該協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林○○君等申請籌組「中華歷史文化藝術交流協會」,是否宜由本部擔任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5 月 12 日台內團字第 1040021720 號函。

二、本件自「中華歷史文化藝術交流協會」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5 條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協會係以提供國際藝術交流工作者相關資源服務與保障、整合國際藝術交流環境現有資源、協助及參與政府文化政策、舉辦歷史文化藝術相關研討及交流活動、爭取國際藝術交流工作者相關基本權益等事宜為主,與本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相關,故本部不宜擔任該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另查該協會章程草案第 2 條所定宗旨列有「提供國際藝術交流工作者…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事項」,宜請注意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金。」,以免觸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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