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404517550 號
要旨
在監執行當事人委任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嗣委任人被移監,律師如至監獄接見委任人,因案件既已由管轄地檢署偵辦中,故僅須加入地檢署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該監獄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主旨
所詢律師受在監執行之當事人委任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嗣委任人移監,律師如至該監獄接見委任人,是否須加入該監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2 年 9 月 26 日(102) 律聯字第 102204 號函轉貴律師 102 年 9 月 12 日函辦理。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惟案件經繫屬於法院後,被告因案被借提至他監獄候審,因案件仍繫屬於原法院,故律師接見被告仍屬於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律師僅須加入該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該監獄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經本部 104年 6 月 5 日法檢字第 10404517510 號函釋示在案。
三、本件所詢在監執行之當事人委任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嗣委任人被移監,擔任告訴代理人之律師如至該監獄接見委任人,因案件既已由管轄地檢署偵辦中,依前開釋示意旨,律師僅須加入該地檢署管轄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該監獄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正本
○○○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