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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875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參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等規定,民營化公司從業人員以優惠價格認購股份,並承諾一定期間內不為股份轉讓或質押,該承諾為契約義務,其死亡後,所認購股份於閉鎖期尚未屆至而依法被繼承時,該繼承人仍應繼受閉鎖期約定限制

主旨

有關民營化從業人員於優惠認購股份後死亡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4 年 7 月 2 日發產字第 1040013106 號書函。

二、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2 條規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出售股份時,保留一定額度之股份,供該事業之從業人員優先認購;...」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從業人員如自願將當次全數或部分認購之股份委託事業指定之機構集中保管,並承諾 2 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項認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認購;承諾 3 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項認購價格百分之八十認購。」是從業人員以優惠價格認購股份者,須承諾一定期間內不轉讓或質押該股份,並將所認購之股份委託指定機構集中保管,如未承諾遵守前開閉鎖期規定,即無法以優惠價格認購股份。準此,本件民營化公司從業人員既係以優惠價格認購股份,並承諾一定期間內不為股份之轉讓或質押,該承諾為其契約之義務,從而其死亡後,前所認購之股份於閉鎖期尚未屆至而依法被繼承時,該繼承人仍應繼受閉鎖期約定之限制。

三、再者,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5 項規定:「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依前條第 1 項第 1 款認購之股份仍適用前項長期持股優惠之規定。」由是可知,從業人員於離職或退休後,雖已無民營化公司員工身分,而仍得適用長期優惠持股規定,故從業人員之繼承人縱非民營化公司之員工,惟如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似亦仍可享有「員工長期持有認購股份之優惠」。惟此部分涉及政策考量,宜請法規主管機關參酌本條例、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子法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本部 87 年 9 月 25日(87)法律字第 035299 號函仍請參照。

正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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