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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40062111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律師如受當事人委任後於未終止委任前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則退會後以律師身分執行職務即屬有違律師法第 11 條、第 21 條規定

主旨

所詢律師受委任後於未終止委任前,即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有無違反律師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4 年 7 月 21 日(104) 北律文字第 0953 號函。

二、按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律師法第 11 條、第2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所詢律師受當事人委任後尚未終止委任,或未向法院、檢察署陳報終止委任狀,即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退會後該律師如仍有以律師身分執行職務之行為,應與前開規定有違。

正本

○○律師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本部檢察司(二股)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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