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二字第 1040023932 號
要旨
司法院所屬機關留職停薪人員,自遷調志願調查作業起至整體遷調派令發布日止,不得申請整體遷調;如留職停薪屆滿日於調查作業截止日前並回職復薪,仍得同意申請遷調,或留職停薪屆滿日超過調查作業截止日,而申請於作業截止日前回職復薪者,需附具結書始得申請遷調。
主旨
貴院函詢有關「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 3 點適用疑義 1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4 年 9 月 3 日院欽人一字第 1040005350 號函。
二、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 3 點第 1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不得申請整體遷調,限制期間應自遷調志願調查作業起至整體遷調派令發布日止;惟留職停薪屆滿日於調查作業截止日前並回職復薪者,仍得同意申請遷調,或留職停薪屆滿日逾越調查作業截止日,申請於作業截止日前回職復薪者,附具結書始得申請遷調。另已提出遷調申請者,於遷調派令發布日前申請留職停薪,不予遷調。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訊檢索系統)(含附件)、本院人事處(第二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