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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065226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管轄權疑義,仍應回歸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先行審認,有關「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業務監管,涉及監管「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宜由地方政府與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主旨

有關民眾指陳「○○○○網」平台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管轄權歸屬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4 年 9 月 15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 1045179411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至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決之,故本案管轄權疑義仍應回歸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先行審認,業經本部於 104 年 8 月 19 日以法律字第10403510010 號函復在案;是以,有關「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之業務監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如何劃分?是否如貴府所言係以登記案件之承辦機關作為權限劃分之依據(即經濟部 90年 12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002273550 號函)?抑或如經濟部所言並無相關分工方式而中央與地方均有管轄權?又倘若中央與地方均有管轄權,是否有關於企業經營事件,而依經營企業之處所地域而劃分土地管轄權(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自應先予釐清,惟此事涉監管「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之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問題,宜由貴府與經濟部本於職權認定。

三、復按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本部既非貴府與經濟部之共同上級機關,自無指定管轄之權限,故本案後續如仍有管轄權爭議,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

新北市政府

副本

經濟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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